2024/05/08|加入收藏|010-84885312

首页> 技能竞赛 > 特级技师评聘制度来了 返回首页
特级技师评聘制度来了

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发文在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加强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充分发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奠定基础。

image.png

试点范围

(一)企业范围。经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其中,备案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

(二)职业(工种)范围。企业可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试点。

岗位条件

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一)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公认度高;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3、职业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独特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或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创造效益并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带徒传技等方面业绩突出;

4、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享受国家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全国技术能手;

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

相关政策

(一)企业应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加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投标技术评审工作。

(二)聘用到特级技术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

合作伙伴

更多

友情链接

更多